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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永军律师亲办案例
车辆未过户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案例
来源:王永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2-05
浏览量:3958
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
案情摘要
 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,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,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。因此,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:一、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;二、以合理的价格受让;三、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  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,但存在一些严格的管理措施使机动车不同于其他无需登记的动产。行为人未在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交易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,不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并付出相应合理价格的,对其主张善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请求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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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永军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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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306*********0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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